怎樣防範信用卡詐騙,單位構成信用卡詐騙嗎
在使用信用卡的過程中,一定要嚴格遵守髮卡銀行和國家的相關規定,如果進行了惡意透支的話,那這樣的行為會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那之後就會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對於行為人而言就應該採取措施來防範信用卡詐騙,那究竟該怎樣防範信用卡詐騙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怎樣防範信用卡詐騙
1、制定統一法規,嚴格信用卡業務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錄用標準與監督管理機制,信用卡詐騙罪作為金融領域的犯罪,已成為信用卡發展的公害。其犯罪的主體,主要是來自於社會上違法犯罪分子。他們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財物之所以能得逞,主要是由犯罪分子本身的主觀惡性和危害社會的行徑決定的。但是,有的犯罪得逞往往是與信用卡管理人員或其他從業人員的瀆職行為有關,也有的是內處勾結,結成共犯,這就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2、信用卡詐騙罪的防範要着手犯罪源頭的預防,所謂犯罪源頭的預防,是指對犯罪分子非法獲取持有假信用卡或申領卡人的資信審查上預先採取嚴格緊密的防備措施和方法以減少為信用卡詐騙罪提供可能的機會和社會環境。利用信用卡詐騙財物有一個活動過程,其詐騙行為的實行大都要有兩個階段方能實行終了。
二、單位構成信用卡詐騙嗎
單位能不能成為該罪的犯罪主體,學界存有分歧。否定説認為,信用卡存在使用額的限制,單位不必冒此風險去詐騙如此小的數額的財物。肯定説認為,單位持卡人在 單位意志下可以實施惡意透支等信用卡詐騙行為,且實踐中已發生了單位惡意透支數額巨大甚至特別巨大的案件。單位可以也應當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因為:
1、按照發行對象,信用卡分為單位卡和個人卡,單位既然可以作為合法持卡人和使用人,當然能夠實施如惡意透支此類的詐騙活動。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單位的允許透支額(無論是單筆透支額還是月透支額)都比個人要大,如果單位基於非法佔有目的進行惡意透支,數額也是非常驚人的,但對單位處罰卻缺乏法律依據,顯然是不合適的。
2、根據刑法177條的規定,單位可以成為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犯罪主體,單位為實施信用卡詐騙而偽造信用卡是完全可能的,如果不規定單位成為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主體,那麼就只能就手段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能追究目的行為的刑事責任,不符合牽連犯的構成原則。
3、刑事立法應具有協調性,與其性質類似的信用證詐騙罪可以由單位構成,而信用卡詐騙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在立法上明顯不協調。
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利益,至少這樣可以避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也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當然,按照法律中的規定,一般單位是不能作為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即只能由一般主體,即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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