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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借用他人信用卡是否犯法?

信用卡詐騙借用他人信用卡是否犯法?

如今信用卡詐騙已經成為了經濟詐騙中的一種主要方式,從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分析,冒領他人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數額較大的話會構成犯罪。日常生活中,經常有人將信用卡借給他人使用,那麼信用卡詐騙借用他人信用卡是否犯法?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做個瞭解。

一、信用卡詐騙借用他人信用卡是否犯法?

1、從規範層面看,借用人可單獨構罪符合刑法條文內涵。

對惡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詐騙罪,刑法規定的主體是“持卡人”,但立法者並未限定為登記持卡人還是實際持卡人。從實踐看,申領人為登記持卡人,借用人為實際持卡人,兩者都屬於合法持卡人,都可以納入刑法第196條的“持卡人”範疇。

2、從犯罪原因看,借用人可單獨構罪符合立法預期。

實踐中,部分銀行因各種原因,未經審慎審查義務亂髮、濫發信用卡的現象客觀存在。在惡意透支型案件中,甚至有極個別銀行幫助不具有申領資格的人員造假,導致不具有申領資格的人員領取了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在日常交易過程中,有些銀行也疏於管理,如未嚴格要求特約商户審查用卡人是否系信用卡申領人,只要求輸入正確密碼即可完成支付。

因此,將實際使用人解釋為惡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主體,將實際使用人的惡意透支行為認定為信用卡詐騙,並未超出立法者的認識與預期。

3、從犯罪追訴看,借用人可單獨構罪能有效懲治犯罪。

有觀點借用共犯理論來解決實際使用人的犯罪主體問題,認為實際使用人是否構成犯罪依附於合法持卡人的行為。且不論將實際使用人排除在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主體範圍外與刑法規定不符,單就犯罪追訴看,這種觀點容易造成對犯罪行為的放縱。在實踐案件中,申領人往往對借用人也即實際使用人的惡意透支行為不知情,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客觀上也非申領人實施的惡意透支行為,雖然銀行根據預留的信息進行催收,但因申領人犯罪主觀意圖缺乏,不構成犯罪。

若借用人可單獨入罪,則可防止類似情形發生,能有效懲治惡意透支的信用卡詐騙行為。

二、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在此應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各種行為中,行為人因行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內容而不盡相同。例如,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區分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也應當從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為人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則是惡意透支,反之,則是善意透支。

綜上所述,從犯罪原因和犯罪追訴方面來看,信用卡詐騙借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金額較大的,也應該以信用卡詐騙罪論處。雖然説借用信用卡的行為和冒領不同,但是借用人如果以非法佔用為目的,造成信用卡惡意透支不還的,也符合信用卡詐騙的特徵。這樣,有利於更好的打擊信用卡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