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的嫖娼何時才能合法?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的嫖娼何時才能合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的嫖娼何時才能合法,法律當中並沒有對此作出具體的規定。嫖娼屬於治安案件,如果後面沒再持續發生,則從行為終了之日起六個月沒有被發現,就不會再處罰。我國《刑法》一個重要原則是“罪刑法定原則”。即:無明文規定不犯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賣淫嫖娼屬於違法《治安處罰法》的行為,屬於行政處罰範疇。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但是嫖宿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女性,明知該女不滿14週歲,與其發生性關係的,按“強姦罪”論處。
二、司法處理情況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人員實施處罰,必須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嚴禁以罰款代替刑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處理時,按照以下量罰基準執行:對賣淫嫖娼者,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具有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賣淫嫖娼、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初次賣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賣淫等屬於“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對賣淫嫖娼人員,除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對具有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人員多次賣淫嫖娼、18週歲以上人員賣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收容教育;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並由公安機關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因具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週歲嬰兒,以及70週歲以上人員實施賣淫嫖娼等情形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可能很多人對違反民事、行政法律規定和違反刑事法律規定並不是特別的清楚,一般情況下,嫖娼行為是違反行政法律規定的行為,並不會觸及到犯罪行為。但是仍然是一種違法行為,目前在我們國家並沒有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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