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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 最新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最新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認定本罪應注意區分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本罪中的“牟利”,一般是指謀取用賬外客户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所產生的非法收益,如利息、差價等。對於用款人為取得貸款而支付的回扣、手續費等,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用賬外客户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收取的回扣、手續費等,應認定為“牟利”;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賬外客户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收取回扣、手續費等,數額較小的,以“牟利”論處;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將用款人支付給單位的回扣、手續費佔為已有,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或者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用賬外客户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索取用款人的財物,或者非法收受其他財物,或者收取回扣、手續費等,數額較大的,以受賄罪或者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存在吸毒客户資金不入賬的行為,顯然是嚴重侵犯了國家財產和利益的行為,相關情況是屬於犯罪分子私自使用了非法資金的行為,是需要根據涉案金額的大小來進行定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