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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一、 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存貸款的管理秩序。

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採取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是指不記入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賬目,以逃避國家金融監管,至於是否記入法定賬目以外設立的賬目不影響該罪成立。“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是指將沒有入賬的資金挪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將沒有入賬的資金作為貸款發放其他單位或個人。

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以牟利為目的,採取吸收客户資金不入帳的方式,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對於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吸收了客户資金的情況下,是需要嚴格按照金融機構的相關管理規定來入賬處理的,如果涉及到嚴重的違法事實,並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的,是屬於嚴重的經濟犯罪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