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户資金不入帳,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追訴。
(1)個人吸收客户資金不入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吸收客户資金不入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如何認定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
(一)罪與非罪
構成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要有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二是要有牟利的目的,不具備這兩個條件,不能構成犯罪。
(二)區分用帳外客户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與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在於前者使用的是帳外客户資金,而後者使用的是帳內資金;前者要求有牟利的目的,後者則沒有牟利目的要求。
(三)本罪與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資金罪的區別
對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已經記入金融機構法定存款賬户的客户資金歸個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卻給客户開具銀行存單,客户也認為該款已存入銀行,該款卻被行為人以個人名義借貸給他人的,均應認定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資金罪。
三、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如何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個人和單位其實都是有可能構成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的,但在進行處罰的時候,需要考慮到對單位的處罰往往都是雙罰制,也就是説既要對單位進行處罰,同時也要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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