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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標準是什麼?

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追訴。

(1)個人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三、涉嫌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綜上所述,法律制度中對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規定了三個量刑幅度,最輕的判罰標準是拘役,就算是造成的損失特別重大,法律只是規定了可以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具體判多久也沒有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