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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的定罪標椎是什麼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以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的定罪
1、個人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以牟利為目的,採取吸收客户資金不入帳的方式,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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