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既遂怎麼處罰量刑?
一、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既遂怎麼處罰量刑?
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既遂的量刑,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與它罪的界限
1、認定本罪應注意區分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本罪中的“牟利”,一般是指謀取用賬外客户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所產生的非法收益,如利息、差價等。對於用款人為取得貸款而支付的回扣、手續費等,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用賬外客户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收取的回扣、手續費等,應認定為“牟利”;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賬外客户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收取回扣、手續費等,數額較小的,以“牟利”論處;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將用款人支付給單位的回扣、手續費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或者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用賬外客户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索取用款人的財物,或者非法收受其他財物,或者收取回扣、手續費等,數額較大的,以受賄罪或者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2、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構成用賬外客户資金非法拆借、發放借款罪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要有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二是要有牟利的目的,不具備這兩個條件,不能構成犯罪;
3、區分用賬外客户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與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界限。區別在於前者使用的是賬外客户資金,而後者使用的是賬內資金;前者要求有牟利的目的,後者則沒有牟利目的的要求。
4、本罪與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資金罪
注意將用賬外客户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的行為與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區別開來。對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已經記入金融機構法定存款賬户的客户資金歸個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卻給客户開具銀行存單,客户也認為該款已存入銀行,該款卻被行為人以個人名義借貸給他人的,均應認定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資金罪。
在司法實踐中,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既遂的處罰量刑情況,是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的,特別是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後果的,可以按照具體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的,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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