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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刑法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的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破壞電力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十人以上輕傷的;

(二)造成一萬以上用户電力供應中斷六小時以上,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後果的。

第二條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造成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該罪與破壞電力設備罪的界限

兩罪侵犯的對象都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在客觀方面也都實施了破壞行為,侵犯的客體都是公共安全,但兩者之間有明顯區別:

(一)主觀罪過形式不同。破壞電力設備罪在主觀方面是出自故意;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在主觀方面則表現為過失。

(二)客觀方面不同。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才能構成犯罪;破壞電力設備罪並不要求發生嚴重後果才成立犯罪,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危險的,就可成立犯罪。

(三)破壞電力設備罪有既遂與未遂之分;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不存在既遂與未遂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的犯罪事實,應當首先依據損壞電力設備的具體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另外對於過失行為也需要由法院進行合法的界定,特別是要需要有相關證據來對相關犯罪認定進行明確的證明才可以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