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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與破壞電力設備罪及相關罪名的區分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與破壞電力設備罪及相關罪名的區分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是指由於過失而引起電力設備遭受損壞,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不同於破壞電力設施罪,該罪在主觀上是由過失造成,而不是出於故意破壞。行為人造成的嚴重後果是使正在使用的電力設備失去良好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造成人、財、物嚴重損失的結果。

破壞電力設備罪是指故意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該罪與破壞電力設備罪的界限

兩罪侵犯的對象都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在客觀方面也都實施了破壞行為,侵犯的客體都是公共安全,但兩者之間有明顯區別:

(一)主觀罪過形式不同。破壞電力設備罪在主觀方面是出自故意;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在主觀方面則表現為過失。

(二)客觀方面不同。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才能構成犯罪;破壞電力設備罪並不要求發生嚴重後果才成立犯罪,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危險的,就可成立犯罪。

(三)破壞電力設備罪有既遂與未遂之分;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不存在既遂與未遂問題。

該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的主要區別是:(1)犯罪主體不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2)侵犯的客體不同。重大責任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作業安全;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因此,電力部門職工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損壞電力設備的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是由於電力部門職工這一特殊犯罪主體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業務過失所造成的嚴重後果,應以特別法條即重大責任事故罪論處,而不能以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