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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既遂的判刑標準?

法律1.99W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既遂的判刑標準?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既遂判刑標準?

你好,關於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損壞正在使用的廣播電視設施,造成以下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救災、搶險、防汛和災害預警等重大公共信息無法發佈,因此貽誤排除險情或者疏導羣眾,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財產損失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引起嚴重社會恐慌、社會秩序混亂的;

(二)造成省級以上廣播電視台中直接關係節目播出的設施無法使用,信號無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級以上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三小時以上,地市(設區的市)級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十二小時以上,縣級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四十八小時以上,信號無法傳輸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