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與入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犯罪未遂與入罪的區別是什麼?
犯罪入罪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具體來説,兩者有以下的一些區別:
1.犯罪結果不同:未遂的結果是犯罪目的無法完成,入罪則是完成了犯罪目的。
2.定義不同: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實施完成的是既遂。
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關法律行進審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所減免,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兩者最主要的區別在於犯罪結果是否實現。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入罪是指“實施終了的犯罪行為,達到了行為人預期的目的。需要説明的是,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區別:
犯罪的中止和未遂是兩個概念,它們均屬於故意犯罪的形態類型,極易混淆。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作為犯罪的未完成形態,並不具備刑法所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
兩者異同點:
1、發生的時間不同。
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着手實施犯罪以後,犯罪預備階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則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在實施犯罪預備或者在着手實施犯罪以後,達到即遂以前放棄犯罪,均能構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實際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即欲為而不能為。在犯罪中止中,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為而不為。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
3、刑事責任不同。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對中止犯的處罰輕於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勵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為進行下去,從而有效地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4、行為結果不同。
犯罪未遂的結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為人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並不等於不發生任何損害結果。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必須徹底地放棄犯罪。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效地防止他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之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
犯罪行為的發生過程中,所在立場,所出現的行為舉動和犯罪目的都是會影響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輕重的。對受害者所造成的傷害愈加嚴重,受到法律保護的力度會更加凸顯,犯罪嫌疑人承擔的後果也就越多。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入罪等多種定義之間有很大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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