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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飲酒情誼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共同飲酒情誼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共同飲酒情誼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是責任構成要件的前提和基礎,責任構成要件是對歸責原則的具體落實,共同飲酒者情誼侵權的認定應適用一般過錯原則。

一是適用一般過錯符合通常規定。

在共同飲酒導致醉酒人處於人身危險時,不能因施惠者所為屬於情誼行為就改變歸責原則或當然減輕其法律責任,除非有更充分的其他理由。

二是類推比較上難以適用故意或重大過失原則。

鑑於無因管理制度方面的規定,立法和理論通説均主張幫工行為或見義勇為給受惠者造成損害的歸責原則是故意或重大過失,共同飲酒並無鼓勵社會良好風尚的性質而不能徑行類推。

三是強化對受害人的保護。

共同飲酒情誼侵權中受到侵害的往往是生命權和健康權,對基本人身權益的歸責遵循一般過錯原則為宜。

四是形成法律對社交行為的適度午預。

適用一般過錯原則不會造成法律對情誼行為等社交領域的過度干預。

司法實踐中,適用一般過錯原則倡導同飲者積極履行安全注意義務,督促同飲者對醉酒者施以足夠的照顧與關愛,有利於營造社會良好酒風。

第一種情形是一方已經醉酒的情況下,同飲者仍力勸飲酒,其主觀過錯比較明顯。

第二種情況是在一方已經醉倒的情況下,同飲者沒有盡到照顧、護送和通知家屬義務,認定為共飲者存在過錯。

第三種情形則是明知飲酒者意識模糊仍放任其酒後駕車,也構成主觀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實踐中,在判斷過錯責任時,應合理區分共飲者的不同身份和過錯程度。在身份上,應區分組織者、參與者以及共飲者之間的親疏關係,相互陌生的共飲者較之相互熟悉的共飲者注意義務相對較輕。在過錯程度上,應區別對待,如勸酒者與勸阻者、制止者與放任者等應有所區別。

綜上所述,共同飲酒情誼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與共同危險行為責任的認定類似,共同危險行為又稱為準共同侵權行為,是共同過錯的一種形式,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的權利危險的行為,並且已造成損害結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誰是加害人。共同飲酒情誼侵權責任應當視具體案情做出責任比例劃分判定,承擔共飲人次要責任的份額一般在50%以內,原則上限制在20%以內,具體尚需由法院結合具體個案作出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