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既遂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一、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既遂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既遂處罰標準具體如下:
《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既遂如何判斷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犯本罪時,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相應的刑罰。
2、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無線電管理制度。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保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國務院制定並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和研製、生產、進口無線發射設備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無線電管理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分工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貫徹科學管理、促進發展的方針。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國家對無線電頻譜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無線電通訊攸關人們的日常生活與社會的發展進步,任何有礙無線電通訊的行為均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3、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其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站(台),或者擅自佔用頻率的行為會干擾無線電通訊的正常進行。間接故意和過失均不構成本罪。
4、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佔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本罪屬結果犯,只有造成嚴重後果者才能構成犯罪。所謂嚴重後果,一般是指干擾重要無線電通信系統的接收,造成重大誤解或信息遺漏,危害嚴重的;干擾無線電導航或其他安全業務的正常進行,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干擾按照規劃開展的無線電廣播電視業務,嚴重地損害、阻礙或一再阻斷廣播電視的接收,後果嚴重的;其他因干擾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如嚴重妨害公安機關對重大案犯的抓捕行動,妨害了軍事行動,等等。
任何人都不得實施會干擾無線電通訊的正常進行的行為,一旦相關技術部門檢測到擾亂現象發生,那麼公安機關就有可能會採取合適的方式判斷是否是故意實施的擾亂行為,若確定的確是故意違法,那麼實施擾亂行為的人就有可能會受到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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