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司法解釋
擾亂公共秩序罪6.18K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 擅自佔用頻率,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 本解釋所稱“經營去話業務數額”,是指以行為人非法 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的總時長(分鐘數)乘以行為人每分鐘收取的用户使用費所得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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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概念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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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量刑標準
1、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1)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3)致使刑事案件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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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二)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社會秩序,包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等秩序,公共場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羣眾正常的工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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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概念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破壞,或者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