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既遂量刑規定是什麼?
一、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既遂量刑規定是什麼?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既遂量刑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佔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干擾了無線電通訊正常 進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 擅自佔用頻率,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 本解釋所稱“經營去話業務數額”,是指以行為人非法 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的總時長(分鐘數)乘以行為人每分鐘收取的用户使用費所得的數額。
本解釋所稱“電信資費損失數額”,是指以行為人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的總時長(分鐘數)乘以在合法電信業務中我國應當得到的每分鐘國際結算價格所得的數額。
國家對於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是有明確的規定的,為了便於通訊設備的使用,還需要對不同類型的設備之間進行協商認定處理,以避免相互之間存在干擾的情況,犯罪分子擾亂無線電通訊的行為,是嚴重侵害了國家有關規定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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