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刑事處罰措施是什麼?
無線電設備在我國屬於管制物品,使用者必須得到有關單位的批准才行,而且要嚴格按照要求使用。如果使用者違規操作,擾亂無線電通訊,帶來嚴重後果的,要承擔法律責任,會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那麼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刑事處罰措施是什麼?我們跟隨小編具體瞭解下吧。
一、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刑事處罰措施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犯本罪時,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相應的刑罰。
2、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無線電管理制度。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保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國務院於 1993年9月11日製定並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和研製、生產、進口無線發射設備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無線電管理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分工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貫徹科學管理、促進發展的方針。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國家對無線電頻譜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無線電通訊攸關人們的日常生活與社會的發展進步,任何有礙無線電通訊的行為均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3、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其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站(台),或者擅自佔用頻率的行為會干擾無線電通訊的正常進行。間接故意和過失均不構成本罪。
4、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佔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綜上所述,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破壞的我國的無線電管理制度,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刑事處罰分為兩個檔次,情節嚴重的,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情節十分嚴重的,會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罪的,直接負責人要承擔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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