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犯擾亂法庭秩序罪定罪標準是怎樣的?
法院接到訴訟狀後,受理案件的話,會公佈一個開庭審理的時間,到時候雙方當事人出庭答辯。法庭是一個嚴肅的地方,參加訴訟的當事人要遵守紀律,合理的提出抗辯,不得擾亂、破壞法庭秩序,否則情節嚴重,會構成犯罪。那麼,觸犯擾亂法庭秩序罪定罪標準是怎樣的?下面小編根據刑法有關知識告訴大家。
一、觸犯擾亂法庭秩序罪定罪標準是怎樣的?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對聚眾鬨鬧、衝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1、聚眾鬨鬧、衝擊法庭;
2、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3、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4、有損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二、擾亂法庭秩序罪定罪的客觀表現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聚眾鬨鬧、衝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1、從犯罪時間看,犯罪行為只能發生在法庭開庭審理過程中。法庭審理即從宣佈開庭時起到宣佈閉庭止,包括開庭預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法庭評議、法庭宣判等各個階段,既包括一審、二審,也包括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再審。
2、從犯罪地點看,本罪限於開庭審理案件的法庭內。這裏的法庭內應作廣義理解,既包括行為人在法庭內擾亂法庭秩序,也包括在法庭附近干擾法庭秩序,在法庭外對正在參加訴訟活動的司法工作人員進行毆打或將其從法庭內追趕到法庭外對司法工作人員進行毆打等等,都應視為發生在法庭內的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既也括犯罪行為和犯罪結果都發世在法庭內,也包括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之一發生在法庭內的行為。如果行為和結果都不發生在法庭內的,不構成本罪。
3、從犯罪行為來看,須是聚眾鬨鬧、衝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所謂聚眾,是指聚集、糾合3人以上的多人,所謂鬨鬧,是指在法庭上或法庭周圍進行起鬨
由此可見,擾亂法庭秩序罪的犯罪主體一般是訴訟當事人,擾亂法庭秩序罪定罪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於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也會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可以給予治安處罰,通常是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當然,如果當事人犯罪的地點不在法庭內部,則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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