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刑法修正案十都做了哪些修改
一、刑法修正案(十)對強姦罪做了哪些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定義中適用的犯罪對象由婦女擴大到了一切自然人, 修正案的這一部分標誌着受到輕度性侵害的男性/其他性別持有者將正常地受到法律保護。
對於同樣是性犯罪的強姦罪卻未有改動, 強姦罪刑法修正案九仍然是: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罪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強姦罪的犯罪特徵是什麼?
(一)必須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願
判斷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是否違背婦女的意志,要結合性關係發生的時間、周圍環境、婦女的性格、體質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不能將婦女是否反抗作為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願的惟一要件。對於有的被害婦女由於受到威脅、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應認定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志。同無責任能力的婦女(如呆傻婦女或精神病患者)發生性關係的,由於這些婦女無法正常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因此無論其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姦婦女罪。
(二)行為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這裏所説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施以毆打或人身強制等危害婦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施以威脅、恫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以迫使婦女就範,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殺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親屬相威脅的;以揭發被害人的隱私相威脅的;利用職權、撫養關係、從屬關係及婦女孤立無援的環境相脅迫等等。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無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為婦女治病而進行姦淫的;利用婦女患病、熟睡之機進行姦淫的;將婦女灌醉、麻醉後進行姦淫的等等。
綜上所述,關於強姦罪刑法修正案十並沒有做出修改,只是將侮辱婦女罪的適用對象擴展到了一切自然人,也就是説受到侵害的男性也可以作為被害人進行起訴。我國對於強姦罪的處罰一直保持高壓狀態,也是為了維護廣大婦女同志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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