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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國有資產罪和共同貪污罪有何區別

私分國有資產罪和共同貪污罪有何區別

司法實踐中,私分國有資產罪和貪污罪存在交叉,兩罪容易混淆。但是,為了更好地維護涉案人員的合法權益,需要我們區分清楚私分國有資產罪與貪污罪的區別,尤其是與共同貪污罪之間的區別。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客觀方面不同。私分國有資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而為單位全體成員謀利,將國有資產私分給單位所有成員,也就是人人有份,並且在私分時大家都知情。共同貪污在客觀上則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將公共財物佔為己有。共同貪污不是為了單位全體成員的利益,而是為了個人受益。

(二)犯罪對象不同。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對象是國有資產,侵犯國有資產所有權。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物,侵犯公共財產所有權。

(三)犯罪主體不同。私分國有資產的主體只是部分國家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共同貪污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並且還可以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四)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共同貪污主觀意志是幾個貪污人的個體犯罪意志,具有將公共財產非法據為己有的目的。私分國有資產主觀意志則是個體犯罪意志的集合,表現為一種羣體犯罪意志,且具有非法將國有資產為單位謀利的目的。

看到這裏,相信您已經比較清楚私分國有資產罪與共同貪污罪之間的區別吧。如果您還有更加具體的問題或者要求,例如對於本罪單位範圍的具體認定,或者主觀方面的“明知”怎樣把握等等問題,本站小編建議還是諮詢專業律師,這樣問題才能得到很好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