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與受賄罪區別都有哪些
一、貪污罪與受賄罪區別有哪些
本罪與貪污罪的主體都是特殊主體,主觀方面都是故意。二者的區別在於:
(1)犯罪主體的範圍不同。本罪主體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而貪污罪的主體除國家工作人員外,還包括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資產的人員。
(2)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獲取他人的財物,而貪污罪則是非法佔有本人主管、管理或者經手的公共財物。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主要表現為兩罪的行為方式不同。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貪污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使用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3)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在一般情況下只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只有在索賄時才同時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而貪污罪則是同時侵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所有權。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公私財物,而貪污罪的犯罪對象則是公共財物。
二、受賄罪的具體行為方式有幾種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的兩種具體行為方式:
(1)索取賄賂
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索賄是受賄人以公開或暗示的方法,主動向行賄人索取賄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挾的方式,迫使當事人行賄。鑑於索賄情況突出,主觀惡性更嚴重,情節更惡劣,社會危害性相對於收受賄賂更為嚴重。因此,本法明確規定,索賄的從重處罰。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
(2)收受賄賂
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賄賂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收受賄賂,一般是行賄人以各種方式主動進行收買腐蝕,受賄人一般是被動接受他人財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諾給予財物,而為行賄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的主要特徵是他人交付財物的自願性和行為人接受財物的主動性,對於行賄人而言,其交付的財物是處於自願而不是被迫,主觀上都有通過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從而換取某種利益的目的;對於受賄人而言,收受賄賂是在行賄人主動給付財物的情況下實施的收取行為,具有被收買的性質。
上文中已經作出了詳細的講解,各位可以進行對比,這樣日後在同時具有貪污、受賄行為的時候,才能準確的區分開,究竟此時哪些行為構成貪污罪,而哪些又是可以被認定為受賄罪的。要是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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