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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與貪污罪有什麼區別?

侵佔罪與貪污罪有什麼區別?

刑事訴訟中主要是要區分罪與非罪,此罪和彼罪,主要是從犯罪構成要件方面來區分。本文主要介紹了侵佔罪和貪污罪的區別,希望對你認定這兩個罪名有所啟發,歡迎瀏覽!

侵佔罪的概念可表述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交出的行為。由此可見,這裏的侵佔是從狹義上理解的,它是指盜竊、詐騙、貪污、搶奪之外的侵犯財產的一種特定犯罪行為方式。

認定標準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侵佔罪與盜竊罪同屬侵犯財產罪,其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其區別主要表現在:盜竊罪是祕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在盜竊時,財物並不在行為人控制之下:而侵佔罪則是行為人實施侵佔行為時,被侵佔之物當時已在他的實際控制之下。

本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只限於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佔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2、犯罪主體不同。侵佔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佔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污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佔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處罰措施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罪告訴的才處理。

標籤:侵佔罪 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