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與貪污罪有什麼區別
一、侵佔罪的概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侵佔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侵佔罪。
侵佔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犯罪對象只限於三種財物:
1、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
2、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
3、他人的埋藏物。
二、貪污罪的概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罪論處。
三、侵佔罪與貪污罪有什麼區別
1、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只限於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佔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2、犯罪主體不同。侵佔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佔的人,均可成為侵佔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污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的職務範圍內的權利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佔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益能夠職務上的便利,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4、刑事訴訟不同。貪污罪是公訴案件,侵佔罪是自訴案件。
在瞭解清楚了貪污罪和侵佔罪的定義之後,相信大家應該明白,這二者實際構成的主體是完全不一樣的,其中可以説貪污罪的犯罪主體要更為特殊一些,並且這裏非法侵佔中財產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過剛好這種財產的特殊性與侵佔罪中非法侵佔的財產的特殊性也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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