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八種情形構成拒執罪?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聽得最多的應該就是老賴了吧,許多老賴欠錢不還,就算是法院判決執行,也因為在執行的過程中遇到老賴們的種種無理阻撓而就此作罷。針對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最新條例,八種情形構成拒執罪,那麼具體是哪八種情形呢?
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7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兩個司法解釋,並決定自7月22日起正式施行。
八種情形構成拒執罪
拒執罪全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並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刑法》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但是“情節嚴重”規定不具體,在實踐中不好操作,這次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明確:
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在最高法院的嚴格規定下,阻攔法院執行判決的情形將會得到最大程度的遏制,這對作為老賴的被執行人來説是一種約束,也是對法律訴訟的一方的一個利益保障,當然,這更是申明瞭司法的權威性。最新司法解釋註明,八種情形構成拒執罪,希望大家瞭解清楚,不要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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