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有哪些?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同時也為了使得社會經濟秩序得到維護,在民事主體實施了犯罪或者是違法行為之後,會對其進行處罰,對於那些不履行既定的處罰,構成了拒執罪的行為,會根據其具體情形,再進行處罰,拒執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有哪些?
一、拒執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有哪些?
《刑法修正案》出台後,在構成拒執罪“情節嚴重”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加了“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及相應3-7年的法定刑罰,並將單位納入本罪的犯罪主體。何為“情節特別嚴重”?省高院結合實際情況給出了指導性意見,對於下列行為可以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予以加重處罰:
(一)以暴力方法阻止他人作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造成他人輕傷以上的人身傷害的;
(二)以暴力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毆打執行人員或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造成執行人員輕傷以上的人身傷害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且毀損財物、票證,造成債權人5000元以上較大物質損失的;
(四)多次聚眾阻礙執行或多次對執行人員實施侮辱、圍攻、扣押、毆打等妨害執行的行為的;
(五)被執行人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支付勞動報酬、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等金錢給付義務,造成債權人生活困難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當然,在實踐中要從嚴把握,同時注意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拒執罪提起刑事自訴的條件有兩個:
1、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來説,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了下列八種行為之一: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2、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此種情形會受到的法律處罰是比較嚴重的,這是由於民事主體不僅實施了違法或者是犯罪的行為,並且還觸犯了法律的尊嚴,認為即使不履行處罰,自己的權益也不會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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