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罪司法解釋中的嚴重情形有幾種
一、拒執罪最新司法解釋中的嚴重情形有幾種?
八種。
構成拒執罪的八種情形。具體為,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拒執罪單位犯罪主體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拒不執行裁判罪是一種特殊主體有以下三種:
①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規定的曾有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自然人。
②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這些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本罪的主體。
③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妨礙執行和拒不執行的行為人。這種人,因其不是被執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執行人或與被執行人事先通謀策劃,事後共同參與並實施了拒不執行法院裁判的行為的,應認定為共犯。
被執行人在接到法院的執行裁定書後,不按照裁定書執行,情節嚴重的就構成了犯罪,輕的會被拘留和罰款,重的就被判處三年至七年不等的徒刑,所以作為被執行人還是要積極的配合法院,按照判決書去履行自己的義務,不要讓自己惹上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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