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種情形可以構成玩忽職守罪
一、哪種情形可以構成玩忽職守罪
玩忽職守的行為在客觀上有兩種類型:
一是不履行職務型,即行為應該履行且能夠履行,但不履行其職務。
二是不正確履行職務型,即行為人應該且能夠履行職務,但不嚴肅認真地對待其職務,以致錯誤地履行了職守。
除了以上表現以外,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還必須具有“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認定是否重大損失,應根據司法實踐和有關規定,對所造成的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損失的實際情況,並按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範圍全面分析,以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二、瀆職犯罪與玩忽職守有什麼區別嗎
(一)主觀方面不同
雖然玩忽職守罪與瀆職罪的主觀罪過,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但是有所不同。
瀆職罪主要是由故意構成,個別情況下也可以由過失構成。其中,表現為故意的濫用職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表現為過失的濫用職權,既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玩忽職守罪主要由過失構成,少數情況下也可以由故意構成。其中,表現為過失的玩忽職守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表現為故意的玩忽職守可以是間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
(二)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完全相同
雖然兩罪都侵犯了國家機關正常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的活動,但兩罪侵犯的直接客體還是有一定差別。
任何一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應當在職務活動中正確地履行職責,依法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一切胡作非為的濫用職權活動,都是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正當性原則地侵犯,從而危害到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瀆職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正當性。任何一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應當恪盡職守,完成國家機關賦予的任務。
一切擅離職守的不履行職責行為或馬虎草率的不認真履行職責的行為,都是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勤政性原則的侵犯,從而危害到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因此,玩忽職守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中職務活動的勤政性。
(三)客觀方面不同
首先,兩罪的犯罪行為的性質和具體表現不同。瀆職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屬性是對職權的“濫用”。這種“濫用”主要表現為兩種情形:
1.是超越職權的濫用,即行為人超越法定權力範圍,違法決定無權決定的事項、擅自處理無權處理的事務;
2.是在其職權範圍內違法行使職權的濫用,即行為人在其職權範圍內違反法定辦事程序,胡作非為,濫施淫威,隨心所欲地違法處理公務。
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屬性是對職守的“玩忽”。這種“玩忽”行為,主要表現為兩種情形:
1.是不履行職責,即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對法定職責義務,該為而不為,放棄職守、擅離崗位;
2.是不認真履行職責,即行為人在履行職責但履責時嚴重不負責任,對法定職責義務,馬虎草率、敷衍塞責。
結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來看,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的行為,必須要造成了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那麼才可以玩忽職守罪追究該國家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否則的話,可能給予的僅僅是行政方面的處分,談不上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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