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中國對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第八條,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的;
2.採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二、謊報安全事故罪立案追訴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公通字〔2017〕12號),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三)其他不報、謊報安全事故情節嚴重的情形。
如果有謊報或者瞞報安全事故的行為,將會對民眾和相關設施人員的生命安全,財產造成嚴重的危害,會耽誤最佳的治療和搶救事故的時間很有可能造成不可估量的後果,所以對於相關設施人士一定會要其承擔應承擔的責任,並且受到法律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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