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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既遂具體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受賄罪既遂具體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受賄罪既遂具體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受賄罪既遂具體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七條 【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八條 之一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受賄罪的基本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權利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3、受賄罪的犯罪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

4、受賄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之後,一般是按照貪污罪來論處的。法院在審理受賄案件時,必須要確定受賄的途徑、受賄的金額、參與受賄的具體是哪些人等相關事宜之後,才會宣判最終的處罰。若是在審理期間,受賄者認罪態度良好,那麼法院有可能會從輕處罰。

標籤:受賄罪 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