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具體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具體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的情節特別嚴重,一般是指犯罪動機、手段十分惡劣,因枉法裁判而使國家、企業、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巨大損害等情況。
依照本條第3款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犯枉法裁判罪,同時又構成受賄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條)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審判人員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明知是無罪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進行立案、偵查(含採取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對明知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含採取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
3、在立案後,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應該採取強制措施而不採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採取強制措施,但無正當理由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採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脱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4、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5、其他枉法追訴、不追訴、枉法裁判行為。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就是屬於工作人員在審判的工作中故意的違背法律的條款而作出不合規定的行為,這種行為只要一旦構成必定就要承擔刑事的責任,而對於處罰的標準就會按照案件情節的大小來進行認定,其目的性就要為了讓違法者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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