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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關於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關於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量刑標準是5年左右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立案標準為六萬元以上(數額較大),一百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二、非國家工作人員涉嫌受賄不認罪是否可以定罪?

可以的,只有證據就可以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是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這種違法行為,大多都在商業往來的過程中,像這種商業賄賂行為也嚴重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受賄人能提供行賄者的犯罪信息的,屬於立功表現,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