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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刑法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構成本罪的條件是什麼?

(1)必須是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單位如果違反規定收受了回扣、手續費,則不能以本罪行為論處。

(2)必須是在經濟往來活動中,倘若不是在經濟往來活動中,如果工作之餘,沒有利用自己職務的便利為他人推銷產品、聯繫業務、購買物質,以酬謝費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的,則就不能構成本罪。

(3)必須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如屬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成立從事諸如提供信息、介紹業務、諮詢服務等專門機構的人員,按規定收取手續費的,就不能以犯罪論處。

(4)收取了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這裏的各種名義,是指依規不能收取的任何形式的費用。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受賄罪的具體量刑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對於非國家工作人員存在受賄行為的,也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