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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是怎樣的

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的形態有未遂與既遂之分,如果可以被認定為未遂犯的話,那根據法律中的規定,此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進行處罰。由此可見,對罪犯來講區分既遂與未遂是多麼重要的。那實踐中,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是什麼?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是怎樣的

區分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應從賄賂是否到手為界。其理由是:

首先,受賄犯罪可分承諾受賄、接受賄賂、行為人謀取了某種利益三個階段。承諾屬犯意表示,為行賄人謀取利益是受賄的交換條件,唯有接受並拿到賄賂,才是受賄人追求的直接結果。因此,受賄人收受了賄賂,即意味着實現了犯罪的目的,從而構成犯罪既遂。

其次,根據本法規定,受賄罪犯罪構成只需要一個行為一種故意則為齊備,即有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的行為和相應的故意。至於行為人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否成功,不影響法定的構成要件,因而也不影響受賄既遂的成立。

第三,以賄賂是否到手作為區分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同樣適用於索取賄賂的情況。索賄而未得到賄賂,仍然説明行為人沒有達到犯罪的目的,符合本法關於未遂的法定要件。那種認為一經實施索賄行為就構成受賄既遂的觀點,是缺乏理論依據的。

二、如何區分受禮與受賄

第一,關於親屬轉送財物的問題。所謂親屬轉送財物是指,受託人利用職權為請託人謀取利益,請託人不是直接將財物送給受託人,而是通過受託人的親屬將財物傳送給受託人。如果明知是轉送的財物,則認定為受賄。如果不知是轉託的財物,則不宜認為是接受請託人的賄賂,而宜認定為是接受親屬的禮物。

第二,關於再找適宜的契機以送禮之名行賄賂之實的問題,可以有條件地認定為賄賂。這些條件可以是:A、給予財物的主體,應是親朋好友及有特殊親密關係以外的其他人。親朋好友及有特殊親密關係的人,在某種契機上給予財物,應是屬於正常的送禮。B、應該是為他人謀取了非法利益。謀取了合法利益而在某種契機上給予財物,一般認定為受禮比較適宜。C、給予財物應是在為他人謀取利益的過程中。D、應是給予了數額比較大的財物。給予財物數額比較少的不宜認定為受賄。尋找契機以送禮之名行賄賂之實的,必須間時具備上述四個條件,才可認定受賄。其他情況認定為受禮比較適宜。

第三,關於領導收受下屬和下級機關給予的財物問題。

對這個問題的理解是:A、屬於正常的禮尚往來問題。領導同下屬和下級機關的領導之間也有常人之間的私人感情,他們之間的禮尚往來,有相當一部分是屬於受禮性質的。B、領導利用職權為下屬或下級機關謀取了特定的利益的問題。

謀取特定的合法利益,而收受的財物數額又比較小的,可以認為是受禮。如果謀取了非法利益而收受財物的,應認定為受賄;如果謀取合法利益而收受財物的數額比較大的,主要可分為兩種情況來研究:一是尋找過年過節等契機給予財物的,一般不宜認定為受賄,而應認定為受禮。二是給予財物是在謀取利益的過程中,應認為是受賄。

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的受賄罪,其實存在未遂與既遂的標準,訴訟過程中進行需要作出相應的區分,這樣最終作出的量刑處罰才是比較合理、公平的。具體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是什麼,上文中小編已經作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標籤:受賄罪 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