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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國公職人員行賄罪既遂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對外國公職人員行賄罪既遂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最新對外國公職人員行賄罪既遂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最新對外國公職人員行賄罪既遂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對外國公職人員行賄罪的犯罪構成

1、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無論是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或單位,還是外國國籍的自然人或單位,只要其實施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之行為,又在我國刑事管轄的範圍內,均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2、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且為具備特定目的之目的犯,即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而實施賄賂行為。所謂不正當商業利益,則應依據外國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以及國際組織的規章、制度作出判斷。這些利益可能是應損失的而未損失的,可能是不應得而獲得的,也可能是應得而擴大的,例如使資質欠缺的公司獲得某國市場的准入資格,使國際公共組織違背標準進行認證等等。

3、客觀方面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的賄賂方式為“許諾給予、提議給予或實際給予”,賄賂對象為“公職人員本人或者其他人員或實體”。

4、客體要件

外國公職人員或國際公共組織官員的職務廉潔性不應成為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因此,本罪的客體是單一客體,即國家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

不管是向在我國就職的外國人實施行賄行為,還是向本國人行賄都是違法的。對於公民來説,若是發現自己的身邊有行賄的現象,在確定行賄者、受賄者的身份,掌握他人實施行賄、受賄行為的證據之後,是可以向當地的公安機關報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