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既遂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一、刑法中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既遂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以及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
1.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
一般認為,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是指特定關係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7〕22號),“特定關係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
3.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
國家工作人員在離職以後,該工作人員憑藉其在職時的影響力,索取或收受請託人財物,併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也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所要規制的。
根據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向國家工作人員代為轉達請託事項,收受請託人財物並告知該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國家工作人員明知其近親屬收受了他人財物,仍按照近親屬的要求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對該國家工作人員應認定為受賄罪,其近親屬以受賄罪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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