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受賄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標準是什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刑法》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七)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八)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20萬~300萬,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10萬~20萬,具有以上八種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300萬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150萬到300萬的,具有以上八種情況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符合以上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符合規定情形的,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是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二、受賄罪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在當代的社會,不論是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還是普通的人員,在履行職務的過程當中都不能夠存在受賄的這種行為,否則將會按照我國《刑法》383條所規定的受賄罪進行一定的處罰,當然具體處罰還需要根據受賄的金額來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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