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關於慣犯的規定是什麼?
一、刑法關於慣犯的規定是什麼?
慣犯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客觀上具有犯罪行為的慣常性。所謂慣常性,是指以實施某種犯罪行為為常業,在較長時間內反覆實施同種犯罪行為,以非法所得行為生活或揮霍的主要來源。這種犯罪行為的慣常性,是慣犯構成的客觀條件。
2、主觀上具有犯罪心理的習癖性。所謂習癖性,是指存在繼續犯罪的傾向性,其表現是故意致力於某種犯罪,以違法犯罪作為其長期經營之行業,並由犯罪之習慣進而發展為心理上乃至於性格上的變態,形成某種犯罪習癖。這種犯罪心理的習癖性,是慣犯構成的主觀條件。
在認定慣犯時,我們必須反對兩種傾向:一是歷史説,主張慣不慣,看檔案。二是現實説,主張只能以未處理過現實行為作為定案根據。上述兩種傾向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二、慣犯的處罰
慣犯一般都是具有慣常性的,它會在長時間內反覆的去實施特定的犯罪行為。就比如是以賭博為業的常業犯和習慣性的盜竊犯和詐騙犯等等。
慣犯是故意地、多次地實施同種犯罪行為,實際上是一個人犯了多個同種罪行。《刑法》上之所以把它規定為一個犯罪,是考慮到這種犯罪的客觀危害性比較大,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比較深,人身危險性也比較大,因把它規定為獨立的犯罪,以便更好地同這種犯罪作鬥爭。所以對慣犯依法處理即可,不實行數罪併罰。
除法定的慣犯以外,其他犯罪也存在慣犯的情況,應當在《刑法總則》量刑部分設立慣犯制度,規定對慣犯除本法分則已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從重處罰。
由此可見,慣犯成立要有兩個條件,首先是犯罪行為人在客觀上要具有犯罪行為的慣常性;還有就是要在主觀上具有犯罪心理的習癖性,就是指存在繼續犯罪的傾向性等等。而對於慣犯,我國刑法也是進行從重的處罰。
我國無論是慣犯還是累犯的行為都是要被嚴厲的處罰的,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注意相關的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以避免出現違法犯罪的事情的發生,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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