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慣犯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關於慣犯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客觀上具有犯罪行為的慣常性。所謂慣常性,是指以實施某種犯罪行為為常業,在較長時間內反覆實施同種犯罪行為,以非法所得行為生活或揮霍的主要來源。這種犯罪行為的慣常性,是慣犯構成的客觀條件。
2、主觀上具有犯罪心理的習癖性。所謂習癖性,是指存在繼續犯罪的傾向性,其表現是故意致力於某種犯罪,以違法犯罪作為其長期經營之行業,並由犯罪之習慣進而發展為心理上乃至於性格上的變態,形成某種犯罪習癖。這種犯罪心理的習癖性,是慣犯構成的主觀條件。
在認定慣犯時,我們必須反對兩種傾向:一是歷史説,主張慣不慣,看檔案。二是現實説,主張只能以未處理過現實行為作為定案根據。上述兩種傾向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二、慣犯的處罰
慣犯一般都是具有慣常性的,它會在長時間內反覆的去實施特定的犯罪行為。就比如是以賭博為業的常業犯和習慣性的盜竊犯和詐騙犯等等。
慣犯是故意地、多次地實施同種犯罪行為,實際上是一個人犯了多個同種罪行。《刑法》上之所以把它規定為一個犯罪,是考慮到這種犯罪的客觀危害性比較大,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比較深,人身危險性也比較大,因把它規定為獨立的犯罪,以便更好地同這種犯罪作鬥爭。所以對慣犯依法處理即可,不實行數罪併罰。
除法定的慣犯以外,其他犯罪也存在慣犯的情況,應當在《刑法總則》量刑部分設立慣犯制度,規定對慣犯除本法分則已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從重處罰。
三、累犯和慣犯有以下區別:
1、行為人有前科是成立累犯的必要條件,而慣犯則不存在這種限制,有前科的可以成立慣犯,無前科的而屢次實施犯罪的,同樣可以成立慣犯;
2、慣犯反覆實施的必須是同種犯罪,而累犯則沒有同種犯罪和異種犯罪的限制;
3、累犯要求前後罪須為被判處一定刑罰之罪,而慣犯則無此要求;
4、在主觀方面,累犯實施犯罪行為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直接故意,又可以是間接故意。慣犯實施犯罪行為所持的心理態度則只能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實施犯罪,不能成立慣犯;
5、構成累犯的犯罪種類多,而構成慣犯的犯罪種類僅限於盜竊、賭博等罪。
根據法律上的相關規定,罪犯在受過刑事的處罰之後,如果在一定的期限以內,又有犯罪的行為被抓以後,那麼就叫做累犯。而慣犯是以犯罪為常態,不需要有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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