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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關於扣押的規定是什麼?

刑訴法關於扣押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是一個依法治國的國家,但是法律的存在絕不僅僅針對老百姓,對於國家的執法機關同樣有制約性。比如,執法機關在偵辦案件的時候,有時候為了辦案需要,會對一些事物進行扣押。但是,刑訴法裏對扣押也有着明確的規定。不是説隨隨便便都可以進行扣押。那麼,刑訴法關於扣押的規定是什麼呢?

一、刑訴法關於扣押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的範圍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第一百四十二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第一百四十三條 扣押郵件、電報

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第一百四十四條 查封、凍結財產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

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扣押物的處理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二、物證、書證的扣押有誰執行?

1、扣押物證、書證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偵查人員可以在勘驗、檢查和搜查中進行,也可以單獨進行,則應持有偵查機關的證明文件。

2、扣押的物證、書證範圍僅限於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隨意扣押。如果發現是違禁品,無論是否與本案有關,都應先行扣押,然後交有關部門處理。凡應當扣押的物品、文件,持有人拒絕交出或者抗拒的,可以強行扣押。

通過小編的介紹大家可以得知,扣押權在行駛的時候,需要有專業的執法機關才可以,並且扣押的物品是和案件有關係的,扣押時也應該由其他當事人在場輕點清楚。過了扣押期以後,應該如數的歸還扣押物。大家在日常生活當中,也可以對執法機關進行行監督的。

標籤:刑訴法 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