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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是什麼?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是根據非法經營所獲得的一個財產來進行一定的有期徒刑的處罰,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的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七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祕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應當以侵犯商業祕密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當代社會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相關的案件都會做出一定的解釋,最常見的一種就是關於知識產權方面的案件解釋,規定當中就明確的一些違法數額比較大的,這個數額的標準,通常情況下指的都是在50萬元以上等等,這樣的話有利於司法實踐做出一定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