慣犯和連續犯的規定是什麼?
一、慣犯和連續犯的規定是什麼?
1、慣犯和連續犯的區別在於是否以該犯罪行為為職業,慣犯是以該犯罪性為為職業的,而連續犯則不是以該犯罪行為為職業。慣犯,是指以某種犯罪為常業,或者以犯罪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或揮霍來源,或者犯罪已成習性,在較長時間內反覆實施同一種犯罪行為,刑法明文規定對其以一罪論處的犯罪形態。我國刑法中的慣犯一般就是指賭博罪。
2、連續犯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必須觸犯同一罪名。該特徵是由連續犯在主觀上須基於連續意圖制約下的數個同一故意。
二、如何處理累犯?
僅僅依靠不定期刑也是很難收到對累犯的處罰效果的。因此,現代西方犯罪學者主張實行以下刑事政策:
對累犯、慣犯採取從重處罰的刑事政策。
在從重處罰的原則下,對累犯、慣犯應該適用特別的保安處分的措施。所謂保安處分,是指法律對於無責任能力限制責任能力的人,以及有特別危險性的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人,所適用的矯治、感化、醫療等特殊預防方法的總和。對累犯、慣犯適用的常見的保安處分有保安監督、保護觀察等等。
對累犯、慣犯的處罰,應該以他們的也有改善的可能為基礎。對這些犯罪人應該實施再教育,目的是使其復歸社會。
對累犯、慣犯的宣告,處罰措施的選擇,以及處罰措施的變更,希望由專門的法院機構,或由法院在聽取專家的意見以後再採取。
在監禁中,青少年應當與成年相隔離,累犯、慣犯應當與初犯、偶犯相隔離,防止相互傳染,有利於實施專門的教育。
在監禁中,對累犯、慣犯應當加強管理,定期檢查改造狀態;出獄前,應先行解釋,並輔之以就業就學前的監督和輔導。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的人可能對於累犯慣犯還有連續犯,並不是特別的瞭解。我國《刑法》對於慣犯是從重處理的,因為這是屬於以犯罪行為為職業所從事的一種具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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