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罪犯減刑法律規定是什麼?
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會根據掌握的犯罪事實及相關證據作出判決,犯罪嫌疑人被判刑後,會在監獄服刑。當然,只要不是死刑立即執行,罪犯都是有機會獲得減刑的。我國刑法對此有明文規定。那麼,關於罪犯減刑法律規定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了解下有關知識。
一、關於罪犯減刑法律規定是什麼?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1、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2、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1)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二、減刑的程序是怎樣的?
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提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監獄減刑建議書;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提出減刑建議書;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確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予以減刑,並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限的,應當由社區矯正機構與提出書面意見,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於公安機關看守所監管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見,並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民法院受理減刑案件,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內容:
1、減刑建議書;
2、終審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複製件;
3、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4、罪犯評審鑑定表、獎懲審批表等。
經審查,如果上述材料齊備的,應當收案;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通知提請減刑的執行機關補送。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起1個月內審理完畢作出裁定;對於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的減刑案件,由於案件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1個月。
綜上所述,減刑是我國重要的刑罰制度,根據刑法關於罪犯減刑法律規定,符合條件的罪犯才能申請減刑,並且減刑的期限是有限制的,無期徒刑經過減刑最低服刑期限也要十三年。罪犯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立功或者表現良好的,可以通過監獄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一般會在一個月內審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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