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購林木罪的犯罪構成界定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活動。犯罪對象,是盜伐、濫伐的林木。行為人在林區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的行為,極大地助長了盜伐、濫伐林木犯罪活動的蔓延、發展。對這種行為必須嚴厲打擊。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在林區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林區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收購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予以購買、運輸。如果行為人收購的是合法採伐的林木,則不構成本罪。收購行為必須是在林區。行為人在非林區收購林木的,無論該林木是否為盜伐、濫伐的林木,均不構成本罪。情節嚴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要件。情節嚴重,是指多次作案的;收購的數量較大的,屢教不改的;對管理人員履行職責進行阻撓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等。
(三)主體要件。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主體,單位亦可成為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對其收購、運輸的對象是盜伐、濫伐林木,是明知的。不知道收購、運輸的是盜伐、濫伐來的林木,不構成本罪。
犯罪分子非法收購林木的行為,是屬於嚴重損害了國家森林資源的行為,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還需要基於實際造成的後果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收購林木的數量和範圍的不同的,那麼最終所量刑的情況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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