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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林木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林木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林木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1.主體要件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主體,根據本法第346條之規定,單位亦可成為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主體。

2.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活動。犯罪對象,是盜伐、濫伐的林木。行為人在林區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的行為,極大地助長了盜伐、濫伐林木犯罪活動的蔓延、發展。對這種行為必須嚴厲打擊。

3.客觀要件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收購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予以購買。如果行為人收購的是合法採伐的林木,則不構成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收購行為必須是在林區。行為人在非林區收購林木的,無論該林木是否為盜伐、濫伐的林木,均不構成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情節嚴重”,是構成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的必要要件。情節嚴重,是指多次作案的;收購的數量較大的,屢教不改的;對管理人員履行職責進行阻撓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等。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對其收購、運輸的對象是盜伐、濫伐林木,是明知的。不知道收購、運輸的是盜伐、濫伐來的林木,不構成本罪。

二、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林木罪如何處罰?

犯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

(1)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森林”是指具有一定面積的林木的總體,包括樹林和竹林,具體可分為五類: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其他林木”是指其他的樹木和竹子。

2、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罪適用三檔刑罰:

(1)對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為起點;“數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一千至二千株為起點;“數量特別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五千至一萬株為起點。

3、盜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本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牟利為目的,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林木資源並不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需要有效有規劃,並且合法砍伐。在林木資源日益缺乏的現在,資源的再生能力變得尤為重要。若發現周圍有人隨意非法收購、運輸、盜伐和濫伐林木,可及時向當地政府工作人員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