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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構成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可成為本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對其收購的對象是盜伐、濫伐林木是明知的。不知道收購的是盜伐、濫伐來的林木,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活動。犯罪對象是盜伐、濫伐的林木。行為人在林區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的行為,極大地助長了盜伐、濫伐林木犯罪活動的蔓延、發展。對這種行為必須嚴厲打擊。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收購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予以購買。如果行為人收購的是合法採伐的林木,則不構成本罪。收購行為必須是在林區,行為人在非林區收購林木的,無論該林木是否為盜伐、濫伐的林木,均不構成本罪。情節嚴重,是指多次作案的;收購的數量較大的,屢教不改的;對管理人員履行職責進行阻撓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