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林木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一、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林木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1、主體要件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主體,單位亦可成為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主體。
2、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活動。犯罪對象,是盜伐、濫伐的林木。行為人在林區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的行為,極大地助長了盜伐、濫伐林木犯罪活動的蔓延、發展。對這種行為必須嚴厲打擊。
3、客觀要件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收購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予以購買。如果行為人收購的是合法採伐的林木,則不構成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收購行為必須是在林區。行為人在非林區收購林木的,無論該林木是否為盜伐、濫伐的林木,均不構成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情節嚴重”,是構成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的必要要件。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對其收購、運輸的對象是盜伐、濫伐林木,是明知的。不知道收購、運輸的是盜伐、濫伐來的林木,不構成本罪。
二、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林木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犯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為起點;“數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一千至二千株為起點;“數量特別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五千至一萬株為起點。
綜上所述,我國對森林資源有嚴格的保護制度,未經許可不得濫砍濫伐。如實施非法運輸、收購及盜伐林木行為並情節嚴重則構成非法收購運輸濫伐林木罪的客觀要件,這種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個人,或者是單位,犯罪主觀上是故意。如果當事人對運輸收購的林木情況不知情,則不應認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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