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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投敵叛變罪如何裁判?

一、法院對投敵叛變罪如何裁判?

法院對投敵叛變罪如何裁判?

法院對投敵叛變罪的判刑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八條 投敵叛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或者帶領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二、投敵叛變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投敵叛變的行為。投敵就是投奔敵國、敵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後投靠敵人、背叛國家。

行為的具體表現:

(1)投奔到境外的敵對國家及其控制區;

(2)投奔國內的敵對方面;

(3)通過與境外敵對國家或敵方聯絡,成為敵方助手,實際上已背叛國家;

(4)在戰爭狀態下投奔或投靠已進入境內的敵方,或者被捕、被俘後投靠敵人。投敵的目的是為了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如果不是為了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而是羨慕資產階級生活方式,追求資產階級的民主、自由,或者為了投親靠友、求學、做工、繼承財產等,投奔敵方的,不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且只能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中國公民。外國公民不能構成本罪。外國人策動或幫助中國公民投敵叛變的,應以投敵叛變罪的共犯論處。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投敵叛變行為,不論是基於危害國家安全而主動叛變投敵,還是受他人策動、勾引、收買或被捕、被俘後經不起考驗而投敵,皆不影響本罪構成。如果行為人被捕、被俘而未投靠敵人的,不構成本罪。

投敵叛變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從而與不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的偷越國(邊)境犯罪嚴格區別。投敵叛變後,又進行危害國家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構成犯罪的,要實行數罪併罰。

投敵叛變的行為是違反《國家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的,為了使得國家的安全得到保障,投敵叛變的現象一旦被發現,公安機關機會立案並開展偵查工作。立案後,需要確定投敵者的身份等的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