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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潛逃該怎麼認定

挪用公款潛逃要注意行為人主觀上有無佔用公款的主觀意識,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能力歸還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歸還,並隱瞞挪用公款去向,轉移、隱匿挪用款的,則行為人主觀上已有佔有的故意,對其攜帶的挪用款,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若是客觀上無力歸還的,則定挪用公款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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