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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挪用公款潛逃如何認定

首先,挪用公款潛逃分為挪用公款後無法歸還而畏罪潛逃和攜帶挪用公款潛逃兩種情形。根據行為人主觀態度不同,挪用公款後無法歸還而畏罪潛逃又可分為兩種情形,

攜帶挪用公款潛逃如何認定

一種是主觀上打算歸還但客觀上無能力歸還,同時擔心被追究罪責而潛逃,這種情形如果要構成犯罪也只能是挪用公款罪;

另一種是主觀上就不打算歸還乾脆一走了之,既不用歸還公款又可逃避司法追究而潛逃,這種情形下行為人挪用公款的行為由於潛逃行為而轉化為貪污行為,即要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其次,貪污罪的既遂標誌是非法佔有的財物脱離單位管理而由行為人實際控制。挪用公款潛逃構成貪污罪的既遂標誌是潛逃行為開始時,貪污行為已經實際完成,貪污罪已經成立。貪污犯罪既遂後的挽救糾錯行為無法阻止貪污犯罪已經形成的不可逆轉的狀態,僅能説明行為人主觀上有一種悔罪的表現而已。